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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光伏项目不需可研报告 可立即备案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浏览次数:3309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1日
摘要: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正式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硅业在线赢硅网3月31日讯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正式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是为了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的贯彻落实,发改委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进行了修订,并补充了备案管理的内容,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的条例明确项目核准需要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施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供以下项目信息即完成备案: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项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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