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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破产案”之鉴
硅业在线赢硅网 | 来源:硅业在线赢硅网 浏览次数:1743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摘要:

近日,美国债权人突然在纽约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强制尚德电力在美国破产并清算。在面对中美法律的不同,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又该如何保障相关利益?对此,记者联系到了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宝峰。

  硅业在线赢硅网10月24日讯 昔日全球最大太阳能板供应商尚德电力已在中国进入破产程序。近日,美国债权人突然在纽约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强制尚德电力在美国破产并清算。为何美国债权人会有此举动?面对中美法律的不同,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又该如何保障相关利益?为此,记者联系到了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宝峰。

  破产案中中美债权人的权益异同

  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报道,范媛:美国债权人会在此时提出这种要求,是否是因为在美国破产对于美国债权人最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不同于在中国破产的所获?

  李宝峰:尚德电力的美国债权人是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尚德电力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其主要财产都在国内,在中国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财产在国内率先进入破产清偿程序,如果其在美国还没有破产,其美国债权人无法从中国国内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因此,尚德电力在中国国内进入破产程序后,国内债权人利益会优先得到清偿,直接导致美国债权人没有剩余财产可供清偿,美国债权人在美法院申请尚德强制破产,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

  范媛:根据中国法律,美国债权人与中国债权人的权益不同点有哪些?

  李宝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尚德电力在中国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论是国内债权人还是国外债权人,在实体上是同等对待的,但在程序上,以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美国债权人在美法院申请尚德强制破产后,美国法院的裁决须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认可后,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尚德电力在国内破产后,如果美国法院没有及时申请认定和执行,美国债权人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显然,中国国内债权人在中国申请破产,更利于其利益的保护。

  范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选择破产地适用于哪国法律?我国债权人对在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李宝峰:根据《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在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以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破产案件,属涉外民事商事纠纷案件。我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都可以。

  美国破产法典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中规定,所有不具有担保权益的普通债权人受到平等保护。其清偿顺序除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依法可保留一定数额的豁免财产外,其他程序和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大体相同。我国国内债权人,对于在美国国内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破产案件,向中国法院申请破产,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应当首先把握债务重组的时机

  范媛:中美法律不同,进入破产程序的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李宝峰:美国现行的破产法更注重重组而非清算。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通常根据第十一章以向破产法庭提交一份“第十一章重组方案”的形式进行。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可利用破产法第十一章。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下,负债公司可以就债务的重组问题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然后由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的重组计划。

  几乎任何一家美国公司均可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且公司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这一点似乎令人难以理解,但破产法之所以做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1)鼓励负债公司尽早抓住重组时机。一旦负债公司已失去清偿能力再申请第十一章破产重组程序,可能会为时太晚,以致无可救药。如果负债公司提前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重组,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不至于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种只有毫无希望的公司才申请破产重组的观念。这种观念不利于公司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美国有关第十一章重组方案的法律条例众多且细致缜密,但破产法仍赋予债权人和负债公司就重组方案进行讨价还价的广阔空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法庭希望债权人与负债公司能继续其相互间的业务往来,并就债务清偿自愿达成协议。

  负债公司提出的第十一章重组方案应将不同的债权人分为不同类别。重组方案常常不能百分之百的清偿债权人,有时还提出以债权人的债权换取重组公司的股权。然后由每一类别的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如果多数类别的债权人表决接受重组方案,破产法庭则会批准该重组方案,负债公司对债权人的所负债务则按照法庭批准的重组方案予以重新调整,确定新的债务清偿数额、方式、期限等。有时,即使债权人表决反对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破产法庭仍可将重组方案强加于债权人,此举称之为“填塞”。不过,法庭只有在首先确认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为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才会十分慎重地行使此项“填塞”权。

  所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需注意到进行破产时应当首先把握住债务重组的时机,首先进行债务重组和公司重整,从而避免进行破产清算,理由如下:(1)企业的清算价值通常低于企业继续存活时的价值,因此,从长远看,如果允许负债企业重组,则债权人可获得更多的清偿。如让负债企业继续经营其价值会更高的话,则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可以避免雇员失去工作,而在破产清偿的情况下,雇员将无例外地失去工作;(3)许多企业都会遇到难关,且有时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并非企业经理层的过错。如允许此等企业重组,则大有复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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