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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发生逆转
综合媒体报道 | 来源:综合媒体报道 浏览次数:539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摘要:

近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业内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规则极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几率,这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

  近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业内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规则极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几率,这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目前正在进行的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

  “欧盟修改市场经济待遇调查规则后,中企再想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身份,享受反倾销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就难了。”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陈幻中律师对记者直言。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裁决,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主动应诉,通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来规避高税率,这张欧盟曾经的“王牌”也一度成为中国企业的突破口。然而,最近情况发生了逆转。

  近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极大地降低了中企等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几率,不符合双边经贸合作趋势及市场规律。受访行业律师一致认为,欧盟修改规则是其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目前正在进行的“史上最大贸易争端案”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此前曾有建议称中国光伏企业应以“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应诉突破口。

  条款“小”修改

  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消息,针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欧盟做了三项修改:一是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3个月修改为立案后7个月,最迟不超过8个月;二是规定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三是规定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不论抽样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所有非抽样企业的税率不得超过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

  谈到具体影响,陈幻中表示,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3个月调整为立案后7~8个月,属于延长程序,将打乱中企等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诉讼节奏,降低胜诉率;无故延长4~5个月裁决期限也会增加企业应诉成本。

  至于后两项修改,则更为严苛,引用陈幻中的话说,就是“未审先判,毫无道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告诉记者,条款修改之前,应诉反倾销的企业均可以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哪怕未成为调查机关抽样企业,只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通过,便具有享受较低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基本前提。

  而修改后,傅东辉直言,由于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如此一来,未被抽样企业即使具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事实,但由于修改后的程序剥夺了他们提交申请的机会,最终仍将承受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这对于原本能享受到更优惠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机会,且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资格的企业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特别是抽样多少家企业,选什么企业,还都是调查机关说了算。”陈幻中说。

  制度“大”倒退

  即便如此,受访律师认为,项目修改带来的影响仍在其次,更值得关注的是修改背后欧盟加大贸易保护主义力度的趋势。“表面上是流程小变动,实际却反映出欧方主观拖延怠慢、扩大反倾销打击面积和力度、不愿给予包括中企在内的出口产品“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保护主义心理,这不符合双边经贸合作趋势及市场规律,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傅东辉说。

  “严控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数量,欧盟似乎已“蓄谋”已久。”傅东辉进一步称,自欧盟允许企业自行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后,初期陆续有一批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令其印象最深的是2005年中国化纤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56家应诉企业中,23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可后期,如此“幸运”的中企数量越来越少,2011年~2012年更是没有一家中企拿到欧盟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

  陈幻中也认为,对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规则的修改,反映了在欧债危机和持续疲软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欧盟保护国内产业的决心,后期不排除其在法律程序或其他方面继续发难。

  不过,他同时也表示,作为出口企业,就算面对更大“刁难”,也要积极应诉,一方面是保证国际场合上中国企业为争取自身利益“发声”;另一方面也尽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外的个案处理。

  傅东辉建议,政府出面到世界贸易组织起诉欧盟此次的修改行为,理由是其剥夺了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权利。

  另外,由于欧盟修改法案效力覆盖今年12月15日前尚未裁决及之后新发起的案件,陈幻中提示,目前正在进行“史上最大贸易争端案”的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案走向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此前曾有建议称中国光伏企业应以“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应诉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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