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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消纳新能源不力成被告
中国能源报 |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次数:1101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8日
摘要:

去年以来,“三北”地区弃风、弃光现象有所缓解,但距离全额收购目标仍相距甚远。

  硅业在线赢硅网4月18日讯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状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一案即将开庭审理。作为一场环境公益诉讼,该案广受社会关注。

  4月1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庭前沟通会,被告、原告双方交换了意见。

  在业内看来,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判定电网企业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方面的责任具有风向标价值。案件本身也足以唤起公众对清洁能源白白浪费的关注,使得清洁能源消纳不再是“能源圈”自己的事。

  有法不依遭亿元索赔

  这场诉讼起源于一年半前。当时,正值弃风、弃光高峰期。甘肃、宁夏等地是重灾区。在此背景下,“自然之友”于2016年分别起诉了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和国网甘肃省电力有限公司。

  “自然之友”认为,被告企业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对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导致未被收购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被燃煤发电所替代,由此增加的污染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书称,自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宁夏的风电和光伏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应收购电量与实际收购电量的差值由燃煤发电所替代,对环境造成影响。初步计算,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为3.1亿元人民币。

  据记者了解,“自然之友”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责任主体该怎样认定

  原告代理律师称,弃风、弃光原因复杂,既有电网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电网公司在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方面负主体责任,因此,在甘肃、宁夏这两起公益诉讼中把电网公司作为被告。希望通过对甘肃、宁夏两省电网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将信息传递给政府,敦促地方政府落实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的保障工作。

  然而,在电网方面看来,真正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是火电厂,而不是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已经在尽力消纳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受制于电网安全和技术瓶颈,而无法实现全额保障性收购。

  对于国网地方公司未能实现保障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国网公司方面曾表示,这是用电需求放缓、“三北”地区调峰能力严重不足、跨省输电通道不畅、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等四方面因素所导致。

  国家电网公司去年初做出承诺,到2020年基本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弃风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

  执法尴尬应如何破除

  去年以来,“三北”地区弃风、弃光现象有所缓解,但距离全额收购目标仍相距甚远。

  有风电运营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电网企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可再生能源法》执行中遭遇有法不依的尴尬境地。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保证清洁能源消纳?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对本报记者坦言,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虽然有助于缓解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但落实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为此,一方面,应尽快出台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配套性实施办法,细化并网技术性标准、保障标准、电网企业的配额;另一方面,应加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实施监管的力度,督促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也便于监管部门对全额收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促使电网企业切实履行全额收购义务。”于文轩认为,“可根据新能源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特点调整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侧重点,逐步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近年来,行业协会启动法律维权、风电企业联名抵制不公政策、社会组织状告电网公司……这一桩桩事件集中凸显了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尖锐矛盾。

  有观点认为,本案若胜诉,将在全国范围内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也有观点认为,本案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可以唤醒公众对于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环境效益的认知。同时,能起到敦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电网企业有法必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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