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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改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综合 | 来源:综合 浏览次数:2710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摘要:

记者3月22日从北京发改委获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硅业在线赢硅网3月22日讯 记者3月22日从北京发改委获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如下:

  一、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四、商品房销售应当醒目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六、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

  九、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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